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兩者在名稱、流程上非常相似,總是傻傻讓人分不清楚,不僅投標人不知道該如何應對,一些招標人自身也易混淆。
競爭性談判:一輪或多輪談判后,供應商滿足所有實質性需求,報出最后報價,誰報的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滿足所有實質性要求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誰得分最高誰成交。
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競爭性談判: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競爭性磋商:磋商文件的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談判小組和磋商小組都是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但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就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符合使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有如下4種情形,包括:(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里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符合使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有如下5種情形,包括:(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在招采實踐中,許多企業(yè)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對這兩者混為一談。信源把招采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內化于產品中,規(guī)范招采流程,保障了招采合規(guī)性;同時對企業(yè)招采業(yè)務進行梳理,對需求進行定制開發(fā),實現(xiàn)系統(tǒng)對實際工作的貼合滿足,保障了系統(tǒng)可用性。